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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886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汪玲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汪玲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118号。负责人王韶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徐、李伟,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玲峰,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又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汪玲峰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中颢花园17幢6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舟山市普陀区国用()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玲峰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中颢花园17幢6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舟普国用(2011)第0582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