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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2214号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214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凡雪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志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