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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民初286号

马某甲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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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3民初286号原告马某甲,男。被告王某某,女。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自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我同被告在楚雄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5年3月11日在牟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2012年7月到广东佛山打工,于2013年10月19日在广州佛山生育儿子马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6年2月,我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又不同意离婚。现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不需要被告给付抚养费,诉讼费平均承担。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我抚养,要求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双方无共同财产、债务需要分割。在本案中,原告马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欲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欲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欲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婚育情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各1份,欲证实生育子女情况。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证实原、被告结婚及生育子女等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为定案的有效证据。根据上述所采用的证据和庭审,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在楚雄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7月一起到广东佛山打工,2013年10月19日在广州佛山生育儿子马某乙。2015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牟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生产生活产生矛盾。2016年4月21日,原告马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审理查明:1、马某乙自2015年3月15日起随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在牟定县共同生活至今。2、原告马某甲自2012年7月至今,在广州佛山打工,现每月工资收入约36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生育了子女,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近两年以来的家庭生产生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日益加深,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或者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马某乙自2015年3月15日起随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在牟定县共同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双方离婚,维持马某乙现有的居住生活环境,将有助于减轻因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影响,对子女以后的健康成长较为有利,故对于被告王某��要求抚养马某乙的答辩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根据庭审时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马某乙生活的实际需要、原告马某甲的给付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原告马某甲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本院予以确定为350元/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育儿子马某乙由被告���某某抚养,并由原告马某甲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至马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款每年分两次给付,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交本院。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75元(已付),被告王某某承担75元(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自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普丽华附一:本判决书所参考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附二:申请执行相关事项: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本法律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