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691号原告苏州东江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汇翠花园33幢112室。法定代表人丁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冲,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被告李红薇。本院在审理原苏州东江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李红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东江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全部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东江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东江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顾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