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字1294号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阳街篓园巷18号5栋3号18-3。法定代表人郭文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文捷,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曾美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