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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00028号

张国增与任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增,任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00028号原告张国增,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银玲,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建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增诉被告任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增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增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国增承担。

审 判 长  师文超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郭园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松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