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00028号原告张国增,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银玲,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建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增诉被告任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增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增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国增承担。
审 判 长 师文超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郭园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松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