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丁,男,1985年7月8日,汉族,无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后于2015年10月17日、11月26日及2016年3月10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甲,男,1987年9月4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后于2015年5月18日、11月26日及2016年3月10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丁、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丰韬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郭某丁、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丁、郭某甲在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顺发路粮食市场东排门头为“建中床垫”的出租屋二楼开设游戏室,内设四台游戏机。经中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该四台可供三十二人同时独立操作的游戏机均为赌博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丁、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丁、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丁、郭某甲在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顺发路粮食市场东排门头为“建中床垫”的出租屋二楼开设游戏室,内设四台游戏机。经中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该四台可供三十二人同时独立操作的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均能正常使用。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丁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后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9日及2015年4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牟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郭某丁供述,“2015年4月份月初的一天和我同村的郭某甲在中牟县城关荟萃路路南的粮食市场内东排靠北的一个两层小楼里开了一家电子游戏室,门头是‘建中床垫’和‘夫妻保健’字样;房子是上下两层,一层没有放置机器,二层一共有四台机器,其中一台是‘飞禽走兽’,另外三台是鱼机,每台机器都是八个靶位,是郭某甲租的房子。平时都是郭某乙和郭某丙在那里,我们都是一个村的,是我们的员工。一般都是放那一两千元钱,要是有其他情况郭某乙和郭某丙他们两个人在给我们打电话。郭某甲欠我三万元钱,我向郭某甲要钱,他说没有钱,他说他开了个游戏室,算我一份,所以这三万块钱就算我入股了,郭某甲投入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和郭某甲都负责管理经营,郭某乙负责记账。平时是郭某乙管钱。不知道盈利多少钱,我给郭某乙2000元的本金,后来被查住了。”(2)被告人郭某甲供述,“我和俺村的郭某丁两个人开的游戏室。郭某丁在二高粮食市场东边租了个房卖保健品,我看他二楼空着就和他商量在二楼放几台游戏机,郭某丁同意。郭某丁前几年买了几台旧游戏机(鱼机)在家里放着,我2014年底把4台游戏机以30000元钱买了。2015年3月底把游戏机从他家搬到二高市场郭某丁保健品二楼上,后来试机器时有一台坏了,我和郭某丁就去又买了台新游戏机回来,当时是郭某丁付的钱,郭某丁说是两千多。我们开游戏室时我给郭某丁5000元让当备用金。平时郭某乙和郭某丙在店里,郭某乙负责收钱,负责上分,郭某丙负责看门。备用金是郭某丁拿着,他又给郭某乙。我们真正开始是4月份,也就是被抓住的前一个星期。共有四台机器,每台机器上可以供八个人同时操作。郭某乙负责上分,郭某丙在楼下看门望风,他们两个人在我那干,是给工资的。四台机器可以让32个人同时独立操作,机器运行正常。”2.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乙证言,“我在游戏厅上班,给来赌博的顾客上分(100块钱10000分),还有收钱。老板一个是郭某丁,我们是一个村的,他每天都去,而后就会从我的手里拿走几百元钱。另一个是郭某甲,我们也是一个村子的。除了老板郭某丁、郭某甲外、还有郭某丙,他在一楼看人。我把钱都交给郭某丁。赔了钱就通知郭某丁,他会送钱过来。不知道游戏室总共投入多少钱,备用金一般都是3000元,有时候4000元,都是郭某丁送来的。三台八个靶位的鱼机,一台八个把位的飞禽走兽机,一共可以让32个人独立操作,都能正常运行。郭某丙在一楼望风,如果警察来,他就在一楼按手里面的遥控器,楼上游戏厅就知道警察来了,赌博人员就从二楼厕所的窗户跳出去跑。一楼有一个建中床垫的棚,一楼是夫妻保健用品店,正对着门是放着一个电视机,电视机东边是一个推拉的铁门,铁门通往二楼游戏厅,二楼有一个塑钢门,打开就是游戏厅,里边放着三台鱼机和一台飞禽走兽机,游戏室盈利有8000左右,扣押的账本是平时记账用的。”(2)证人郭某丙证言,“我在赌博厅一楼卖保健品,还负责给二楼赌博厅望风,如果有警察过来我就给郭某乙打电话。赌博厅老板是郭某丁和刚哥。郭某乙负责在二楼赌博厅里面负责收钱和上分,郭某丁和刚哥来时,他们两个在一楼店外面坐车里负责望风,我在一楼的楼梯口的铁门里面负责接听对讲机和开门。赌博厅一共有4台赌博机,什么型号我不懂,只知道是一台打鱼机,一台打龙某,一台霸王鲸,一台飞禽走兽,4台机器都有8套可供8个人同时操作的游戏柄,4台赌博机都能正常运转。民警去的时候只有飞禽走兽那台赌博机没有开,其他三台赌博机都开机。老板一个是郭某丁,我们是一个村的,是叔伯兄弟关系,一个是郭某甲,我们也是一个村的,他也经常去,还有郭某乙,一共我们四个人。”3.物证中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扣押的如下物品:上下分刷卡器一台、POS机一台、打码器一个、赌博机四台、现金8665元。4.中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编号为(牟)公机认定字(2015)第0003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中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郭某丁、郭某甲共同经营的游戏室内放置的四台可供三十二人同时独立操作的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均能正常使用。5、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1)中牟县公安局经对游戏室现场勘验,制作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扣现场扣押如下物品:上下分刷卡器一台、POS机一台、打码器一个、赌博机四台、从郭某乙身上搜出的现金8665元。(2)郭某乙、郭某丙对郭某丁、郭某甲的辨认笔录,二人辨认出郭某丁及郭某甲系赌场老板。另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中牟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本院(2015)牟刑初字123号刑事判决书、中牟县公安局牟公(刑)行罚决字(2015)0399、0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丁、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共同经营的游戏室内提供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犯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应对被告人郭某丁、郭某甲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丁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郭某丁因前罪被羁押的时间应折抵两罪并罚后的执行刑期。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1.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郭某甲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郭某丁所宣告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郭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至2019年9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四、现场查获的四台赌博机(现扣押于中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予以销毁,现场查扣的上下下分刷卡器、POS机、打码器、记账本及现金人民币八千六百六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前述涉案物品现扣押于中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天才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人民陪审员 贾惠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鑫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