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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525号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52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高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朱惠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