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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行初68号

史某某诉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伊川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8行初68号

原告:史某某,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马          燕代

审判员 :王欢欢

人民陪审员:金小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      翟      东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