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47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扬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47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