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263号
原告:汪孝平,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汪昌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汪孝平与被告汪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6年5月31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汪昌福羁押在安徽省芜湖县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汪昌福羁押在安徽省芜湖县看守所,尚在刑事侦查阶段,需待刑事判决后,方可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陶正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