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1民初1263号

汪孝平与汪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孝平,汪昌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263号

原告:汪孝平,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汪昌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汪孝平与被告汪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6年5月31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汪昌福羁押在安徽省芜湖县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汪昌福羁押在安徽省芜湖县看守所,尚在刑事侦查阶段,需待刑事判决后,方可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陶正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