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林瑞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536。
委托代理人:陈路鑫,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帝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
法定代表人:林耀辉。申请执行人林瑞安依据已生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帝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骞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尹河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