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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执374号

林瑞安与东莞市帝廷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瑞安,东莞市帝廷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林瑞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536。

委托代理人:陈路鑫,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帝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

法定代表人:林耀辉。申请执行人林瑞安依据已生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帝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骞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尹河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