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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2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杨佩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杨佩文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责人高永业。委托代理人胡万龙、李裕明,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佩文,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劳东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确认: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告杨佩文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二、被告杨佩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705.6元和截至2014年7月22日透支利息1339.31元、滞纳金579.84元、其他费用10元及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标准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本案受理费90元由杨佩文承担。因杨佩文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于2016年01月25日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劳东成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75元;上述合计共1172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其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佩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佩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永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