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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终438号

上诉人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梦真幼儿园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淳县淳溪镇梦真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淳县淳溪镇梦真幼儿园,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吴家**号。法定代表人吴祥英,该幼儿园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建武,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淳县淳溪镇梦真幼儿园(以下简称梦真幼儿园)因诉南京市高淳区教育局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梦真幼儿园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2年至2012年,梦真幼儿园取得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2010年4月,高淳区教育局以换证为由发放了新的办园标准让起诉人按标准办园并上交原办学许可证。2012年,高淳区教育局没有发放新的办学许可证,却突然中止了起诉人的办学年检和资格,停止了对起诉人学生的幼儿助学金。此前,起诉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及材料。起诉人在办学期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幼儿园软、硬件设施相对规范,曾多次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及奖励。高淳区教育局不及时按现行法律规定向起诉人颁发办学许可证等材料,而是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办学,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高淳区教育局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起诉人享受与本地区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待遇;2、依法判决由起诉人享受“幼儿学前一年免费”的待遇;3、本案诉讼费由高淳区教育局承担。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2012年已知道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直至2016年4月1日才以被起诉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据此,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梦真幼儿园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从2012年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一直在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诉、交涉、信访,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这期间一直在主张权利,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上诉人梦真幼儿园自2012年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到2016年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

审判员 韦 韬

代理

审判员 张殿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苏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