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7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地址: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春。
被告:刘建利。
被告:张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被告刘建利、张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雨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简兆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