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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73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刘建利、张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刘建利,张亚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7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地址: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春。

被告:刘建利。

被告:张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被告刘建利、张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雨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简兆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