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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55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胡群伟、程秋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胡群伟,程秋意,胡绍法,胡菊卿,舒适,徐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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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胡群伟。

被执行人:程秋意。

被执行人:胡绍法。

被执行人:胡菊卿,

被执行人:舒适。

被执行人:徐金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绍法、胡菊卿、胡群伟、程秋意、舒适、徐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15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