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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民终271号

王苏与王振义、姚军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振义,王苏,姚军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琛庆,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霞,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苏。原审被告姚军委,男,1987年6月22日生。

上诉人王振义因与被上诉人王苏、原审被告姚军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洮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振义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瑞芳

审判员  张亚玲

审判员  何光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雯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