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琛庆,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霞,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苏。原审被告姚军委,男,1987年6月22日生。
上诉人王振义因与被上诉人王苏、原审被告姚军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洮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振义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瑞芳
审判员 张亚玲
审判员 何光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雯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