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424号原告刘作钱,无固定职业。被告宿迁市兴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寿海路80号君临国际C座13楼。
法定代表人:夏华兴,总经理。被告徐建明,无固定职业。
原告刘作钱与被告宿迁市兴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徐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作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刘作钱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