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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424号

刘作钱与宿迁市兴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徐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作钱,宿迁市兴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徐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424号原告刘作钱,无固定职业。被告宿迁市兴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寿海路80号君临国际C座13楼。

法定代表人:夏华兴,总经理。被告徐建明,无固定职业。

原告刘作钱与被告宿迁市兴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徐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作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刘作钱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