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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378-1号

孙莉莉与郑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莉莉,吉林省益生宜居建材有限公司,鲍明立,赵玉秋,廖晓辉,高楠,郑健,邱东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78-1号申请执行人孙莉莉,女,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益生宜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鲍明立。被执行人鲍明立,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赵玉秋,女,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廖晓辉,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楠,女,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郑健,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邱东丽,女,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孙莉莉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益生宜居建材有限公司、鲍明立、赵玉秋、廖晓辉、高楠、郑健、邱东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益生宜居建材有限公司、鲍明立、赵玉秋、廖晓辉、高楠、郑健、邱东丽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53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55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53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55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解昊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