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274号
原告:王成华。
被告:王必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30号凯旋广场10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华与被告王必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必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华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必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华撤回对被告王必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华负担。
审判员 何坯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