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初42号
原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号宝能科技园*栋*座**楼。
法定代表人:黄朝凯。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永明。
原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同时向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通知》,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递交了《关于减交并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申请对诉讼费进行减交并缓交两个月。本院2016年5月20日向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驳回其诉讼费减交及缓交申请,并要求其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按撤诉处理。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陆坤
代理
审判员 陈 卫
代理
审判员 刘珊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