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1民初462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黄自强,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逗道,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自强、莫逗道,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9月24日自愿到船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1993年9月16日生育大儿子陈某乙,于1995年11月26日生育二儿子陈某丙。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被告毫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由于大儿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经常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不愿意支付原告及两个儿子的生活费,往往要原告苦苦哀求才给一点钱。自2006年起,原告就靠自己打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虽然原告和被告在同一个工地打工,上下班同乘一辆摩托车时,被告都会要求原告支付一半车费或油费,否则就把原告推下车。被告的工资都是自己存自己花的。2001年的一天,原告没出去工作,在向被告讨要全家人的生活费时,被告又兽性大发,破口大骂原告,甚至动手打原告,把原告推拉摔倒在家门前的水渠里。2013年的一天半夜,原告与被告因一家庭琐事起了争执,被告操起身边的饭碗猛敲原告头部,故使原告头部受伤,后到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被告在支付了医药费后,竟还向原告索要。之后,原告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常会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创伤。2016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又因一点家庭琐事起争执,被告不断用脚重重地踹原告,把原告的小腿踹得一大块淤青,致使路也不能走。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时,再次遭到被告的毒打,受到牵连的还有大儿子陈某乙,儿子为保护母亲也遭受了被告的毒打。自结婚以来,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因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村小组曾多次到原、被告家里调处,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都置之不理,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村二队**号的房子、两辆摩托车(车牌号分别为粤W**、粤W**)及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由于原告现无经济收入,无住处,生活困难,被告应在经济上给予原告帮助。此外,原告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2、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村二队**号房屋(价值约20万元)判归被告使用,由被告补偿15万元给原告;屋内动产设备(上海三菱冷暖变频空调一台、创维液晶电视机一台、康佳饮水机一台、万家乐热水器一台、电视柜一个、圆桌及6把椅子、木质家私座椅一套)归原告所有;双方存款平均分割;3、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粤W**)归原告,另一辆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归被告;4、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5、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金1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实施家庭暴力,事实上并不存在,只是一些误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为增加家庭经济收入,长期在做泥水从事建筑工作,为家庭无怨无悔地付出,为大儿子偿还过赌债,大儿子结婚摆酒席**席及礼金全部都是被告出资操办,大儿子及媳妇出车祸也是被告出钱治疗。总之,被告对家庭尽心竭力履行家庭义务。至于原告在诉求中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原告性格泼辣刚强,经常对被告的母亲出口狂言,左邻右舍都与她关系不好。被告规劝原告不要对被告的母亲这样无理,原告也不听。为家庭和睦,被告只好忍气吞声。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毒打原告,事实是不成立的,是原告处心积虑制造证据提出离婚。事实上,2016年3月30日早上被告出门做工,原告叫大儿子一起跟踪被告索要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没有理睬他们,原告叫大儿子向被告搜身抢夺,双方发生推拉时,原告就用手机拍照取证,同时打110报警,目的是为离婚诉讼收集证据。被告根本没有碰过原告,因此,原告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双方结婚共同生活了二十年,且生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于2014年成家立业,已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双方本应好好珍惜,安享晚年。在过去,被告或许在外打工较忙,缺少沟通造成误会,在今后,被告会主动加深沟通,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和理解,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原告放弃离念,双方均能认识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正,幸福美满的家庭是可以巩固的。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被告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婚姻。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使双方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双方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2年年初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相识恋爱,于同年9月24日到原船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其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1993年9月16日生育大儿子陈某乙,于1995年11月26日生育二儿子陈某丙。2016年3月30日早上,原告梁某某与大儿子陈某乙跟随被告陈某甲至新城镇翔兴路肥四靓汤附近路段,因向被告索要房屋使用权证时发生争执并致打架。在共同的生活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毫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还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即:1、分割被告父亲遗产房屋一座;2、分割被告购买的保险(30000元/年);3、变更第二项请求为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村二队**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评估后再补偿给被告。依原告梁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粤5321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以上事实,有原告梁某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收费票据、粤W**车行驶证、新府集用(1998)字第0042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本院调取新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证明,本院作出的(2016)粤5321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甲是在1992年间相识相恋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双方在婚前已经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至今已经走过二十多年,而且生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亦于2014年成家且已生育一女儿,小儿子亦已有工作,双方已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应好好珍惜时光,安享晚年幸福生活。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在原告及其大儿子跟随被告并向被告索要房屋土地使用证时,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致打架。但经本院向被告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双方矛盾已无激化。因此,只要双方改善相处的方式,冷静面对矛盾,加强沟通,善待家人,相互关爱,依然可以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原告认为自结婚来被告对其毫不关心,甚至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希望给其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维护幸福的家庭。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振昌
人民陪审员 梁静霞
人民陪审员 简佩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