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685号
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江滨南街555号。
负责人:蒋日升,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渭、王嘉骏,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陈晓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承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陆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