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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02执恢43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与武立民、武立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武立民,武立刚,衡水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4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城中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负责人张金峰,现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立民。

被执行人:武立刚。

被执行人:衡水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书聚,系该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衡桃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立民、武立刚、衡水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借款41500元及利息35429.58元(已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124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费609.73元,共计78781.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立民、武立刚、衡水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781.31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文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敬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