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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367号

建德市群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建德市群利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群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利,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群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64103元,诉讼费用人民币7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原料,且该机器设备已经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3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