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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刑初135号

徐明敏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3年2月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2015年10月15日假释期满;又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现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郑琦,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郑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泗湾路185号101室被害人俞某某家讨要其之前交给俞某某的本人信用卡,期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某将俞某某按倒在客厅沙发上,用1把折叠匕首朝俞某某胸口刺了1刀,导致俞某某刀刺伤致左胸壁2.7厘米创口的轻微伤后果。此时在卧室内的被害人周某某闻声上前阻止,被告人徐某某持匕首刺向周某某,导致周某某刀刺伤致右胸壁裂创、右肺破裂伴右胸腔液气胸,并因此行手术修补治疗的重伤二级。当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俞某某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折叠匕首1把。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以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了其经济损失28000元为由撤回诉讼,且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俞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物证折叠匕首,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俞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徐某某的有罪供述均能证实周某某上前阻止时被告人徐某某持匕首刺向周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匕首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陈金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