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946号
原告: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庄科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廷,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宁通用砂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开发区山博路。
法定代表人:陈廷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通用砂轮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14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济宁通用砂轮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14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金光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