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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676号

徐光防与姜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光防,姜志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6民初676号

原告:徐光防,居民。

委托代理人:兰光旭,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志亮,居民。

委托代理人:高振举,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光防诉被告姜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印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光防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光旭,被告姜志亮的委托代理人高振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光防诉称,2013年5月10日,被告姜志亮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姜志亮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2013年5月10日,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支付部分购房款,现原告尚欠被告526000元。在2013年4月前,原告得知案外人枣庄润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润龙房产公司)有拖欠被告的钢材款时,其有购买润龙房产公司门市房的意愿,遂与被告协商,用润龙房产公司拖欠被告的钢材款抵作原告的房款,被告同意按照原告的意图进行办理。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于2013年4月8日按照原告购买房价及选定的房屋让润龙房产公司出具收据一份,原告购买的28#楼抱犊崮路1119号门市房折抵欠被告的钢材款726000元。2013年5月5日,原告与润龙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原告已占有该房产。

原告在尚欠被告526000元的情况下,恶意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亲戚,被告是原告的妹夫,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5月10日前分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40000元、50000元,没有出具借条;2013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徐光防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13年5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1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5月5日与润龙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载明的房屋为28#楼抱犊崮路1119号门市房。润龙房产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被告姜志亮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以现金方式收到被告姜志亮购买28#楼抱犊崮路1119号门市房的房款726000元;2016年4月1日,润龙房产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给润龙房产公司工地供应钢材,润龙房产公司于2013年4月8日用28#楼抱犊崮路1119号门市房抵欠被告的钢材款726000元。润龙房产公司未将房屋交付给己方,现房屋无产权登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银行转款回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等证据存卷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姜志亮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因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要求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息,并无不当,但应按法律规定进行计息。

被告姜志亮关于原、被告及润龙房产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和钢材款折抵问题的辩称,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涉及第三方,待收集证据后可另行诉讼,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姜志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光防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姜志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印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路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