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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执67号

方庭常与方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庭常,方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方庭常,农民。被执行人方伟,农民。本院在执行方庭常与方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靖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方伟向申请执行人方庭常支付赔偿款23447.05元,但被执行人未直接履行义务。经本院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67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振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