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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72号

贾世涛与张卫东、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世涛,张卫东,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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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贾世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东。被执行人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组织代码:78809748-4。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经理。本院在执行贾世涛申请执行张卫东、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贾世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时中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  侯广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