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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58号

姚存广与XX、王应伟、甘祥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存广,XX,甘祥书,王应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姚存广,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1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99年11月24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甘祥书,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19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应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4日,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姚存广申请执行XX、甘祥书、王应伟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7268元,剩余债权总额为572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2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华安

审判员  邹 胜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宣沁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