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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6041号

侯建军与浙XX恒温控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建军,浙XX恒温控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6041号原告侯建军,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县。委托代理人胡泓,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恒温控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汉宁西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楼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军诉被告浙XX恒温控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侯建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