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6041号原告侯建军,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县。委托代理人胡泓,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恒温控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汉宁西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楼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军诉被告浙XX恒温控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侯建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