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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074号

徐卫强与钱雪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卫强,钱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74号原告徐卫强。被告钱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强与被告钱雪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钱雪飞下落不明,故原告徐卫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卫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1元,由原告徐卫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严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