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74号原告徐卫强。被告钱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强与被告钱雪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钱雪飞下落不明,故原告徐卫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卫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1元,由原告徐卫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严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