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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613号之一

柳锦林申请执行韩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锦林,韩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锦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韩秀云,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柳锦林与被执行人韩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秀云有位于呼和浩特市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韩秀云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延长查封期限。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温 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范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