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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070号

谭欢瑞与刘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欢瑞,刘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1民初1070号原告谭欢瑞,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尚飞,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谭欢瑞与被告刘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春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欢瑞、被告刘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26日,被告向我借款7900元,约定2015年10月15日还清,并向我出具欠条,后经催要,被告给付现金1000元,下余欠款被告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900元,并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数额不实,2015年9月26日,我向原告出具欠据后,2015年11月偿还原告现金1000元,2016年5月2日偿还原告现金1900元,下欠原告借款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900元,约定同年10月15日还清,并向原告出具欠据。2015年11月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承诺2016年4月16日将欠款还清。2016年5月2日,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900元,下欠5000元未还,原告予以认可。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之诉请。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之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尚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欢瑞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尚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春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