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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212号

范庆廷与袁建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庆廷,袁建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范庆廷。被执行人袁建芳。范庆廷申请袁建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