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范庆廷。被执行人袁建芳。范庆廷申请袁建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