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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1064号

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人民政府与资阳区华林竹胶板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桥镇人民政府,资阳区华林竹胶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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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桥镇人民政府。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虎形山社区。法定代表人胡坚。委托代理人何成干,益阳市扬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资阳区华林竹胶板厂。地址:资阳区新桥河镇河坝村。委托代理人刘镇海,益阳市资阳区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资阳区华林竹胶板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资阳区华林竹胶板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资阳区��桥河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资阳区华林竹胶板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曹 进

审 判 员  刘 雄

人民陪审员  郭伟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