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30号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镇班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7054764591N。法定代表人樊世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中路鼓楼办事处四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075105-1。负责人延亚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纪雄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