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439号
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鼎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留转路工业园区6号2幢3491室。经营者:求立明。
委托代理人:周锦惠、王玲,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金竹坞18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鼎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杭州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鼎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鼎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之江度假区鼎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由杭州之江度假区鼎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