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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435号

李田英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海德、王新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田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海德,王新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35号原告李田英。委托代理人孙伟。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莫飞。委托代理人胡月娇、周茜。被告王海德。被告王新炎。

原告李田英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海德、王新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田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李田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澄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