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35号原告李田英。委托代理人孙伟。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莫飞。委托代理人胡月娇、周茜。被告王海德。被告王新炎。
原告李田英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海德、王新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田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李田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澄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