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再2号原审原告刘喜林。原审被告王保伟。原审被告郝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刘喜林诉原审被告王保伟、郝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刘喜林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原审原告刘喜林负担。
审 判 长 宗志金
审 判 员 王继国
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