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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再2号

刘喜林与王保伟、郝卫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喜林,王保伟,郝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再2号原审原告刘喜林。原审被告王保伟。原审被告郝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刘喜林诉原审被告王保伟、郝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刘喜林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原审原告刘喜林负担。

审 判 长  宗志金

审 判 员  王继国

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