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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3254号

游中华陈周秀与张哲玉李宏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周秀,游中华,李宏滨,张哲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254号原告陈周秀,女,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游中华,男,1957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劲松,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滨,男,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张哲玉,女,1953年11月1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周秀、游中华诉被告李宏滨、张哲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周秀、游中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周秀、游中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周秀、游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周秀、游中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