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254号原告陈周秀,女,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游中华,男,1957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劲松,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滨,男,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张哲玉,女,1953年11月1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周秀、游中华诉被告李宏滨、张哲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周秀、游中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周秀、游中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周秀、游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周秀、游中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