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8民初1678号

周攀攀与宋奇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周攀攀,宋奇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678号

原告:周攀攀,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奇豪,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攀攀诉被告宋奇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攀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周攀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梅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