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执1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禅城区,联系方式1866762244。
法定代表人:潘杰。被申请执行人何盛梅,本院于2016年01月08日立案执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盛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中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盛梅应支付申请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案款6175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何盛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盛梅赔偿案款617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盛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了扣划到何盛梅在银行的存款170.86元外,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何盛梅也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她本人,何盛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5年01月22日注销,不再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盛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盛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骏
审判员 何 晖
审判员 徐明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雷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