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3756号原告徐剑平,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周慧萍,女,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星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武晓茜,职务不详。被告武晓茜,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平诉被告上海星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晓茜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剑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剑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徐剑平负担。
审 判 长 钱卫年
审 判 员 邓 鑫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