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郝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某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