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40号申请执行人鞠吉祥被执行人胡羽被执行人奚婷婷本院在执行鞠吉祥与被执行人胡羽、奚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伟超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