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0年7月23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4年11月26日生,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79年11月1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徐鼓民内字第577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并扣划;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房产;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并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鼓民内字第577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文庆执行员 黄锦成执行员 盛如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