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民终1677号

张某甲与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桥东村民委员会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市任城区安居街道桥东村民委员会,宋某甲,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略。委托代理人杨利信。委托代理人张玉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市任城区安居街道桥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略。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史海洋

代理

审判员  闫昱轩

代理

审判员  许贵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