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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67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赵云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韩金全,赵云朋,韩玉田,闻艳丽,韩双,郑洪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6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闻明军,住宾县。被执行人韩金全,住宾县。被执行人赵云朋,住宾县。被执行人韩玉田,住宾县。被执行人闻艳丽,住宾县。被执行人韩双,住宾县。被执行人郑洪喜,住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韩金全、赵云朋、韩玉田、闻艳丽、韩双、郑洪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王靖钊

代理

审判员  刘春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磊 百度搜索“”